华商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降低 现在:15.4% 过去:24%和36%
最高法20日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规定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 。据此计算,当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说,将LPR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等 。这一标准也接近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 。
根据规定,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近几年,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放贷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出现了所谓“职业放贷人”,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说,规定中相关条款就是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的限定 。规定同时明确,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据新华社
为什么要大幅度降低?
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由过去的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金融及资本市场都应当为先进制造业和实体经济服务 。从中长期看,激发小微企业等微观主体活力有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最终有助于实体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 。而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 。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利息,均应本着自愿原则并通过借款合同来完成 。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 。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
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 。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 。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
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理想的利率标准应当由市场来自发形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 。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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