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保网 投标保证金纠纷实务解析:如何依法请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工保网( 二 )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们注意到 , 上述实施条例的三条规定(第31、35、57条)中 , 招标人撤回招标及合同签订两种情况下 , 规定了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而投标人撤回的情况下则没有规定退还利息 。 所以 , 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是否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进行了约定 , 则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 , 如果没有约定 , 则可以参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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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法定
对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有五种法定情形 。

第一 , 投标截止后撤销的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 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
第二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
第三 ,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第四 ,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上述第二、三、四点的依据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取消其中标资格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

第五 , 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 这一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 取消其中标资格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 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可以看到 , 此处与实施条例第74条有一个细小的差别 , 即增加了第五种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外 , 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非常多 , 最为常见的就是主张“投标文件内容虚假”及“投标人存在串标、围标、低价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两种情况应当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
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以及对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的理解 , 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 可以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反之 ,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行约定 , 则不能主张 , 但是招标人可以通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等来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 。
【工保网|投标保证金纠纷实务解析:如何依法请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工保网】▎本文来源于工程项目法律分析 , 作者孙玉军、彭燕雯 ,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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