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亡,医院无责却赔偿8万元,原因为何?丨医法汇( 二 )
既然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 , 为何还要赔偿?本案中 , 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 , 法院酌定甲医院在谨慎注意义务范围内赔偿患方的损失 , 实则是审判实践中常用的“公平原则”的体现 , 原《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由双方分担损失 。 ”原《民法总则》中第六条亦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据此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判决中屡见不鲜 , 法院适用的前提一般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 , 本案中 , 医方存在考虑不周全导致监护不力的不足 。 法院对公平原则的适用 , 是在综合考量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情况的基础上 , 为了平衡医患双方利益 , 同时也是出于督促医方严格遵守相关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 提高医疗安全意识 ,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 以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 不过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 , 这一原则将有所改变 ,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 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 ”因此在《民法典》时代 , 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 公平原则将不能再随意适用 , 而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仍需赔偿或者补偿的现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
病历修改≠推定过错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本案中 , 患方虽提出院方“待产记录”与“病程记录”之间有文字描述或数据记录存在差异以及没有记录下蹲动作等问题 , 法院认为考虑到医方以实施救治患者为主 , 病程记录为辅的客观现实 , 而且无论是否两者之间存在差异 , 医方均如实提交所持有的病历资料给法庭和鉴定机构 , 且助产医生亦到庭如实地陈述意见 , 故宜认定为医方病历记录有瑕疵 , 且该瑕疵病历与新生儿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不能据此推定院方存在过错 。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 ,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医法在线: 专注医疗法律 , 传播医患声音 , 期待您的关注! (投稿(咨询): yifa_online@163.com 。
医法在线【新生儿死亡,医院无责却赔偿8万元,原因为何?丨医法汇】
本文插图
推荐阅读
- 癌症的头号克星 医院真的买不到
- 新生儿喂养 婴儿营养不良5种喂养方式
- 贫血吃什么补血好
- 去医院检查是否怀孕之前可以吃早饭吗?
- 胆固醇降低的食物有哪些
- 婴儿大便水多怎么回事?
- 职场疾病:精神紧张也会导致死亡
- HPV有什么表现症状?这五个症状及时前往医院检查
- 新生儿冬季护理有六技巧
- 死亡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