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案关于责任分摊的论述中 , 法官认为物业公司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和职责 , 但仍然存在一定过错 , 也承担了一定责任 , 法院明确 , 作为物业服务企业 , 除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外 , 还应通过设立警戒线、警戒标识或设置保护网等更醒目的方式提醒业主注意安全隐患 , 故因其未充分履行警示义务 而致原告车辆受损应承担了30%的责任 , 所以 , 作为物业服务企业 , 对于小区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之处 , 要通过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 , 尽量减少损害的发生 , 比如说对高度危险的部分禁用、对可能脱落的外墙下面设置围挡等等 , 都是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可以采取的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2条中提到:“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 , 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 ,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 有其他责任人的 ,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 , 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 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 ”
这一司法判决表明了司法实践对此类问题的态度 , 对于业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 有着非常大的积极意义 , 但本律师认为 , 要真正让业主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 还是要多方主体共同发力来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 除了上文所述的业委会和物业企业应当注意的问题外 , 作为政府主管部门 , 应当督促业主承担主体责任 , 确有安全隐患的 , 应当依法依规启动紧急维修工作 , 维护小区的安全 , 从立法角度讲 , 有些行政法规、地方立法也提出“谁的房子谁责任”的要求 , 在立法中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了 落实细化 , 但是明显存在操作性不强、处罚性条款欠缺、政府执法不作为无监管的问题 , 才导致类似事件的发生 。
最后 , 本案针对目前由于众多业主漠视自己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不足 , 对存在严重案例问题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不予正常维修的问题 , 显然有非常好的警示作用 , 可以通过司法实例的方式促进业主对自己义务的积极履行 , 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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