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节假日休息之余
不少人喜欢约上三五亲友小酌两杯助兴
但若是喝多了上头
借着酒劲儿冲动行事
不仅破坏了休闲时光的美好氛围
【网约车|东营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还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甚至触犯法律
案件经过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 男 , 1977年**月**日生 , 身份证号码:370523******** , 汉族 , 中专文化 , 群众 , 山东省广饶县人 , 户籍地广饶县**街道**村**号 。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 2020年11月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 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 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2时30分许 , 在广饶县**街东侧一路边炒菜摊吃饭的王某某与酒后点菜的房某某、李某某两人发生口角 , 王某某用啤酒瓶扔砸对方 , 房某某持酒瓶打伤王某某头部 , 后王某某不顾在场人员秦某某(王某某员工)、朱某某(炒菜摊老板)劝阻 , 持酒瓶、马扎打伤房某某、李某某二人 。 房某某四小时后就诊住院后向广饶县公安局报案 。 经法医鉴定 , 房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 李某某表示不愿作伤情鉴定 。 同年6月16日、10月28日 , 王某某分别赔偿李某某、房某某二人人民币65000元和170000元 , 获得二人谅解 。
本院认为 ,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 但犯罪情节轻微 , 具有坦白、积极赔偿等情节 , 自愿认罪认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不需要判处刑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22日
小编提醒
切记三思而后行
此次案件人物虽没有被起诉
但是也因为一时的冲动
付出惨痛的经济代价
在解决矛盾纠纷时 , 应保持理性
切莫引发过激行为
为他人造成伤害、或是扰乱正常治安秩序
必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严惩!!
来源: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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