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 拍案惊奇!一张从天而降的发票导致企业被定性虚开处罚( 三 )


错误所在:第一 , 开票时间不等于业务发生时间 , 可能先发生业务后开票 。 因此可能业务实际发生时间早于B企业、C企业开票时间 , 推定B企业无法得知A企业与C企业之间实际经营业务的信息错误!第二 , 即便B企业自身无法知晓交易信息 , 但交易信息可能为实际运输服务的提供方乃至第三方提供 , 不能必然推定由A企业提供!
综上所述 , 本案税务稽查人员的推定事实存在漏洞 。 显然不成立 , 不能证明是A企业让B企业虚开了发票 。
五、开受票双方主观状态的证明方法及证明标准亟需明确
在虚开案件中 , 开、受票双方的主观方面对其责任划分具有重要影响 , 并非一概而论对开、受票双方均定性虚开 。 但是 , 现行行政法体系下对行政相对人主观状态的证明方法、证明标准及证据采集仍属于空白 , 这就导致一些个案中纳税人的主观认识不能查清而被“推定恶意”、“推定过错” , 而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损 。
对于本案的情况 , 我们可以大胆设想 , A企业的竞争对手为了干扰A企业正常经营 , 在得知A企业交易信息后可以让空壳公司恶意开票 。 尽管A企业对这些虚开的发票并不不知情 , 更未抵扣或者入账 , 但税务机关通过推定仍然将认定虚开 , 而这种归责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 。 有鉴于此 , 我们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及时研究并出台相关指导文件 , 对税务机关查明纳税人主观状态的证明方法、证明标准予以明确 , 准确区分虚开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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