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食品零售店特许合同( 七 )
(1)传票 。
(2)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 。
2.加盟店每周向总部递交一次一周的每日营业报告书 。
3.总部和总部任命的注册会计师可随时在营业时间 , 调查第一项所列的帐簿 , 加盟店应主动向总部提供传票等文件 , 协助调查 。
第二十六条盘点
1.加盟店要定期进行库存、销售款、收到支票、汇票及消耗品的盘点清查 , 准确把握经营状况 , 及时报告总部 。
2.如总部认为加盟店盘库存结果、检查报告书和营业报告书不准确 , 要随时通告加盟店 , 并提出改正劝告 。
3.如遇前项情况 , 总部可以同加盟店一起共同进行盘点作业 , 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
第二十七条决算文本
1.加盟店应在总部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制作税法要求的会计年度决算申报书 。
2.加盟店在每年向税务署等官厅递交税法要求的最终申报书及其附件时 , 应同时一并递交总部 。修改最终申报书时也同样 。加盟店收到税务署要求更改或确认事业收入的修改通告后也必须将通告同时递交总部 。
3.加盟店的最终申报书及决算书与按营业报告书为依据制作的决算书之间发生不一致时 , 加盟店应以营业报告书为准 , 修改决算书 , 如因此而损害了总部应得利益 , 则须作出合理赔偿 。
第二十八条专心营业义务
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 , 必须全力以赴提高该店的营业成绩 。
2.除非得到总部书面同意 , 加盟店不得从事其它营业 。
3.加盟店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营业时间从事经营 。
【特许经营合同|食品零售店特许合同】4.营业日为周7天制 , 无休息日 。开店时间为上午7点以前 , 闭店时间为下午11点以后 。每天营业时间应在1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婚、丧、葬祭日及类似特别祭日可休息 。
第二十九条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 , 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总部利益的情报 。
3.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同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 。
4.前三款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秘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
5.总部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文件文本归总部所有 , 出借给加盟店 , 加盟店须负责保存 , 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总部 。
第三十条禁止毁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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