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购买合同|委托购买国债合同( 三 )
11、委托资产的清算
(1)在资产管理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清算日;如无约定,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清算日 。
(2)清算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在扣划约定的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后,根据委托人的资金划转指令将剩余资产和收益一次划转到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
12、保密事项
(1)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委托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委托资产运作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以及关于管理人的资产管理方案,投资策略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双方均严格保密,并责成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资料的人员保守秘密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国家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
13、合同的期限与转让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委托人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帐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生效 。期满后可续签 。
(2)双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合同是否延期开始协商,以便管理人安排正在进行的交易并确定合同延期后的新的投资策略 。
(3)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延期的,应在合同终止前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延期事宜加以约定 。
(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
14、合同的修改和解除
(1)本合同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
(2)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因与现行法律不符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立即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
(3)如果因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故,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通讯中断,交易所原因造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受到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4)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视同资产管理期限提前届满,双方仍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但管理人的管理佣金应按照已履行期间占约定的资产管理期限的比例计收 。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协商确定委托资产的清算日,比照本合同第11 。2款的规定办理清算事宜 。
(5)如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合同自动解除,管理人应将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返还委托人,不得要求支付管理佣金 。如剩余资产少于委托资产本金,则管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的损失,但该补偿以补足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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