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缴社会抚养费|关于对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的思考( 二 )
(三)社会抚养费征缴体制不顺
由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除公安、海关、税务、审计等少数几个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外,其他绝大多数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并不一定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计生行政机关即属此列 。它只具有对公民违法生育子女行为的认定权、处罚权,而无强制执行权 。对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生行政机关只能采用非诉讼方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法院由于执行人员和财力紧缺等问题,承受不起大量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所形成的压力,即使法院受理,也只能根据时间顺序采取按部就班的执行程序 。这就注定了计生行政机关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决定,既无法通过自身强制执行解决,又不可能全部提交法院强制执行到位,这种行政司法执行运行体制,使社会抚养费征缴的行政效率大打了折扣 。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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