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011年企业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 )


9、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或安全员,并迅速予以排除 。
10、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部门、车间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才能上岗 。
11、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含厂内机动车)的员工,需经有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和考试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该项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
四、工程、设备仪器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
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性能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保护措施 。
3、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保护等级的技术要求 。
4、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
5、凡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称三同时) 。
6、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品质评价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 。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7、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备 。
8、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通,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平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
9、有高压、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
10、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的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需索赔并严加处理 。
11、被雇请的施工人员作业时,须在保安处登记,需明火作业者须备案登记 。
12、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有防火、防爆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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