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行文规则|公文的行文规则( 二 )


二、授权行文的规则
这条规则是上一条规则的引申 。如果一个部门的业务需要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又不具备布置工作提出要求的行文权限时,这就可以通过授权行文来解决 。具体说,这个部门可向本级政府请示,经本级政府同意并授权后,向下级政府行文 。在操作中,应将文稿拟好,由本部门领导签署,请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经政府领导审批后的文稿,在行文时,才能在文首或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的字样 。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文都具有授权行文的性质(内部事务除外)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以及各部门的办公室是政府和部门的综合办事机构,对外行文都是代表政府和部门的,与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下级机关(部门)都应贯彻执行,可不在文首或文中标注经***同意的字样 。
三、联合行文的规则
这条规则仍属第一条规则的引申 。同级政府与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部门与下级政府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军事机关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党委部门、军事机关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之间,就某些互相有关的业务,经过会商一致后可以联合行文 。
联合行文,既可联合向上行文,也可联合向下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
四、一般情况下不越级行文的规则
不越级行文体现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不能破坏这种原则,破坏了,就会造成混乱,也影响机关办事效率 。所以通常情况下不越级行文 。遇有特殊情况,如发生重大的事故、防汛救灾等突发事件或上级领导在现场办公中特别交待的问题,可越级行文,特事特办,但要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否则,受文机关对越级公文,可退回原呈报机关,或可作为阅件处理,不予办理或答复 。
五、不越权行文的规则
第一条规则中已明确要求按机关职责范围行文,如果有涉及其它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又未与其它部门协商,或虽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可以单独向下行文 。如果擅自行文就构成侵权行为,会造成工作中的许多矛盾 。上级机关如发现这种情况,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这类公文 。现实中,这类情况时有发生,因此造成文件打架、政出多门 。解决这类问题,应提倡部门之间多协商、多对话、多沟通,通过联合行文或授权行文的方式解决 。
六、请示不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的规则
请示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其危害性大体上有三点:一是未经文秘机构签收、登记,成了帐外公文,公文的流向、处理情况不得而知,查无踪迹,成了断线的风筝;二是这类公文到了领导同志手里,领导同志也颇为难,批,没有部门的审批意见,只能以经验、凭感觉办事,往往失去决策的科学性;不批,也有可能影响报送单位的工作;三是现实中一些单位拿着直送领导的批示件当尚方宝剑,到有关部门要钱要物,借领导批示向对方施加压力,引起矛盾 。所以,领导同志一般不受理这类直报的请示,而退给文秘机构统一签收、登记、分办,这便形成了公文倒流,它破坏了公文处理的正常程序,造成了不必要的紊乱 。如果上级领导个别交办、答应的事项,由此而上报的请示,最好也应主送该领导所在的机关,并在公文中作出说明 。收文机关在分办时,自然会把这份公文分送给这位领导同志批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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