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法庭调解工作经验( 二 )


人民法庭位于基层 , 婚姻家庭案件、借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小额经济纠纷比较多 , 这类案件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 , 多调少判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 , 法庭总结出了十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 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促进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
一是情感沟通法 。通过亲情、友情来沟通亲属及朋友间的矛盾纠纷;二是案例展示法 。法官根据案件特点 , 在调解之前 , 将类似的案例提供给当事人 , 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 , 并以此权衡诉讼风险 , 再行调解当事人往往比较容易接受;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wmjy.net三是换位思考法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和判断 , 让双方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 , 来考虑自己的想法是否合理 , 法官再从中辨法析理 , 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 有时能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四是心理缓和法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婚姻纠纷案件 , 处于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不但情绪消沉 , 感情脆弱 , 而且矛盾双方对抗性较为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 , 调动当事人的生活积极性 , 缓解当事人对立的情绪 , 就可能挽救一个濒临解体的家庭 。该法庭法官努力把调解的过程同时变成心理治疗的过程 , 让当事人尽情倾诉心声 , 释放心理压力 , 帮助他们找出产生矛盾的根源 , 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 , 从而使当事人走出生活的误区 , 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 。五是情理教育法 。该方法主要针对“三养(扶养、抚养、赡养)案件 。对于应尽义务一方 , 法官从家庭成员彼此间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谈起 , 重点讲解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夫妇之间的扶养义务等 , 使当事人一方明白未尽义务不但有违家庭伦理道德 , 而且是违法行为 , 促使其产生履行法定义务的压力 。对于应享权利的一方 , 引导当事人树立“家以和为贵”的思想 , 多为对方当事人着想 , 多体谅对方的困难 , 从而促使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 , 最终达成履行协议;六是借力调解法 。利用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同事或领导、所在社区民调员、当事人信任的亲朋好友、当事人自己聘请的律师、甚至说情者参于做调解工作 , 往往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七是权威劝说法 。对一些案件中涉及专业性的问题 , 可以邀请权威人士参与调解 , 或请专门机构对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 运用权威效应转变当事人的态度 , 促成调解 。八是抓住时机法 。即因势利导 , 一旦发现有可能达成调解协议 , 要当机立断 , 一鼓作气 , 促成调解 。如果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是原则性的、根本性的 , 即使进一步调解也不可能取得效果 , 就要及时判决 , 尽快结案 , 决不拖拉 。九是说理疏导法 。针对当事人因对法律的无知或一知半解而引发的纠纷 , 法官通过对法律的阐释 , 向当事人宣讲法律知识 , 使其通过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衡量自己行为的合法与否 , 从而得出准确的判断 , 促成调解 。十是缩短距离法 。即法官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 , 设身处地为当事人作想 , 缩短法官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 , 赢得当事人的信赖 , 为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如该庭受理70余岁太婆叶先琴诉养子朱跃斌、儿媳罗秀华房屋腾退纠纷一案 , 儿媳罗秀华不尊重老人 , 爹爹在死前将儿子媳妇赶走 , 爹爹死后儿媳又回来强占房屋 , 并与公婆大闹 , 致使公婆不能安度晚年 , 故太婆坚决要求儿媳从该房屋退出 , 但儿媳因住房困难 , 坚决不愿意腾退 。双方情绪非常对立 , 处理不好势必会引起矛盾激化 。为了平息矛盾 , 承办人和庭长多次上门分头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 , 对儿媳的不孝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批评、并提出指导性的建议 , 使儿媳认识到自己不对 , 愿意向母亲写保证书 , 改正自己存在的不足 , 同时也劝导了太婆 , 法官办案的真诚打动了太婆 , 太婆原谅了儿媳 , 婆媳之间消除了隔阂 , 使一个充满矛盾的家庭合好如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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