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特种设备安全告知书( 三 )


6、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填写检验申请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
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主要如下:
锅炉: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进行一次,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每3年进行一次 。
固定式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新投用满3年时一般应当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实际检验结果而定,一般不超过6年;耐压试验:每二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 。
压力管道: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使用单位进行,也可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工业管道全面检验根据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 。
电梯:每年进行一次 。
起重机械:每2年进行一次;其中在用固定式简易升降机每年进行一次 。
场(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 。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
压力表:一般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 。
电梯限速器:一般每2年校验一次 。
7、停用
特种设备需要停止使用的,使用单位应自行封存停用设备,并在封存后30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
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手续的,仍按原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进行定期检验 。
重新启用时应当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 。
8、报废注销
特种设备报废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交回原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将特种设备解体后报废 。场(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应上交车辆牌照 。
9、设备转让(或更名)
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持原注册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到原注册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接收单位;新接收单位重新按注册登记办理程序申请注册登记 。

三、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禁止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如下: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⑴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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