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火英雄观后感|《英雄与罪犯》观后感
计科0407王士伟
在看了《法律基础》课上老师给我们放的《英雄与罪犯》案例后,我受到了很大的触动,于是又上网查阅了相关报道,重温了一下这个耐人寻味的案例:
事情要追溯到2004年8月14日的下午 。当时,成都成华区某村的李女士正遭两男子飞车抢夺项链,司机张德军等人闻讯后驾驶自家轿车追击抢匪并报警 。当追至三环路龙潭立交桥时,摩托车与右侧立交桥护栏和张德军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后侧翻,开摩托车的男子胡远辉当场坠桥身亡,后座男子罗军左腿骨折后被截肢 。事后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6万元 。一时间,群情激愤,舆论哗然 。2005年12月7日,一审法院宣判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后原告以原判事实不清、判决不公、偏袒被告等为由,向成都市中院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院于2006年2月28日开庭,二审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德军主观心态是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客观上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主、客观都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认定无罪,加之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同时驳回其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张德军在决定飞车追劫匪时,只是短短的一瞬间 。但这一瞬间的行为,却给张德军带来了延续24个月的麻烦,着实令人感叹 。
早就受到人们英雄般尊崇的张德军,走出法庭再次成了推崇正义和良知之人眼中的明星,大家为明星的胜利欢呼、鼓掌!明星被大家高高举起 。“歹徒还有脸来告”、“见义勇为肯定不会错”类似的话被热情、善良的人们欣喜地念叨着 。几近狂热的人群好像忽略了重要的一点:法院宣判的理由是“摩托车与右侧立交桥护栏和张德军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后侧翻,致使罗军从摩托车上摔落桥面,造成骨折,胡远辉摔落桥下死亡” 。此客观描述即表明“张德军故意用轿车撞翻摩托车”是不成立的,而不是像人们想像的张德军因为见义勇为所以无罪 。对这一点,张德军自己很清楚,所以他一直重复“法律是公正的”而不是“我是见义勇为的英雄” 。部分媒体以“见义勇为撞死歹徒无罪”为题进行报道实在欠妥,这既不是法院的观点也不是张德军律师的辩护意见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将这一见义勇为案例发布为典型案例时表示:对于任何公民在制止、扭送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所造成的被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
谈到见义勇为,真的非常具有可“讨论性” 。在历史上,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约束 。其在《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 。其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进入二十世纪,见义勇为被写入了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已经不仅仅是道德约束了 。但各地颁布的关于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不是规范公民之间行为的民商法规,其内容也仅限于为政府评价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设置标准,为见义勇为的奖励设定范围,明确奖励的方式与数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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