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火英雄观后感|《英雄与罪犯》观后感( 二 )
的确,任何一部法规都没有强制每一个公民必须见义勇为 。相反,一些地方甚至不鼓励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见义勇为 。对一般公民来说,见义勇为仍然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和要求,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义务,正是基于此,更显得弥足珍贵 。(观后感 )所以会有那么不相识的人支持张德军 。
见义勇为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有着密切关系,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什么样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亦有明确规定 。而见义勇为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正当防卫时,当然要受有关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的约束 。可能正是因为抱着认为张德军的行为有可能防卫过当心理,胡远辉的家人和罗军才会在公安部门不予立案后,仍坚持打刑事自诉官司 。
诚然,法律人习惯在法治的背影下,以法律的尺子去丈量见义勇为者的功与过、罪与非罪,尽管这样的争议同样激烈 。但普通民众更愿意在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观下观察见义勇为者的命运----这种对他人的观察背后又源于对自我的关怀 。从法律经济学上分析,如果因见义勇为而造成的犯罪人的人身或财产伤害得不到法律的豁免,那么日后敢于见义勇为的人必将大大减少;相应地,抢劫者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因为抢了你你也不敢追!既然见义勇为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而单纯依靠警方的打击又总是力不从心,抢劫风潮四起将很可能成为人们最不愿见到又必须面对的事实 。
在一个法治国家,业已施行的法律必须得到尊重 。衡量见义勇为者的罪与非罪,责大责小的确应交予法律 。从法律上讲,并非所有见义勇为的行为都能得到“伤害豁免” 。如果被害人在遭遇抢夺或抢劫的过程中进行了抵抗,并造成劫犯伤亡,被害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正当防卫 。如果劫匪已被制服或已失去伤害能力,被害人或围观群众继续对劫匪进行殴打进而造成劫匪伤亡,则构成违法,这是法律所不予保护的“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 。然而现实生活中毕竟不像教科书中的举例这般简单,以张德军的见义勇为来说,罗军等人的抢夺行为是否已经终了?抢匪是否已经脱离了群众的控制?张德军的飞车追赶是否可视为“正当防卫”?逼停抢匪是否为当时的不二选择?这些都构成了颇费思量的法律技术问题 。主张张德军有罪且应予赔偿的主要理由在于:采取短距离逼堵这种方式“不恰当”,而即便是犯罪分子也享有生命健康权 。但在我看来,这一个案其实与劫犯的生命健康权无关,当劫犯实施犯罪时,他已经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失去了应有的尊重 。因为对张德军这样一个旁观者来说,驾车追赶并逼堵劫匪是一个最为可行的现实选择:逼堵的意图在于堵,并不在于想要侵犯劫匪的生命健康权 。如果劫匪真的珍惜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就应该停车,放弃逃跑,中止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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