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校开展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三 )
3、终结性评价
(1)终结性评价应由学校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要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评定时以学生阶段性的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依据,通过对相应等级赋分的办法进行换算,取所有阶段性评价的平均分值作为终结性评价结果,记入《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
(2)赋分转换标准:10分为优秀,8分为良好6分为合格,5分为不合格 。
(3)学校行政部门要对学校的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对评定者进行培训,监控评定过程,接受投诉与举报,对评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五、评价结果
1、评价结果的呈现
(1)等级表达 。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学生综合素质等级的确定应十分认真、慎重,评定为不合格的学生应经学校评定委员会审核,并报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 。
(2)质性评语 。以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学生给予一个综合性的评语,其中还可以包括等级评定中没有包括的内容,尤其应突出学生的个性、特长和潜能 。评语应采用激励性的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 。同时要制定明确简要的促进学生发展的改进计划,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对低段学生的评价应浅显、生动 。
2、评价结果的运用
(1)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方法及程序等,应向学生及家长作出明确的解释并公示 。评定结果只公示优等级,其余等级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如有异议,由校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与处理 。最后,家长要在《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上签字 。
(2)学校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对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负责,评定结果原则上不得更改,如果确实发现评定结果有误,应记载更改缘由及更改人,同时保存原评定记录以备审查 。
(3)综合素质评定的结果既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依据,同时也作为学校诊断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实施保障
1、成立组织机构:
(1)学校评定工作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教研主任
成员: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教师代表
职责:制定《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指导学校开展评定工作,监察调控评定过程,接受和处理各界人士的咨询与投诉,对评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制定评定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认定评定小组成员;对校内各班级评定工作进行指导;认定评定结果;监控评定过程 。
(2)班级评定工作小组
组成人员:由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组成,评定人员给学生授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评定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
职责:对所教班级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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