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九不准心得体会|九不准学习心得( 三 )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 。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 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 , 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 , 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 , 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 。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 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 。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 , 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 制止非法交易活动 , 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 , 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 。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 , 或者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 , 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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