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买卖合同|商铺店铺买卖合同( 四 )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或人防工程特殊需要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铺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铺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二条交接 。
商铺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交付,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归买受人,基于该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
第十三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铺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铺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二)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
2、经双方选定的鉴定部门确认后,由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到约定标准,或赔偿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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