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请假制度( 二 )
篇二: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
(一)请假程序、批准权限:
1.教师因事、因病请假要有请假条(1周以上要医院有诊断书),中小学半日之内由主任教师或年级组长批准,1—— 3日之内由业务校长批准,3日以上有中心校长批准 。
2.教职工因疾病、急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请假的,要及时委托他人说明情况代为办理 。
3.请产假:教师个人要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心校长审批,并补交医院开具的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
(二)关于病假的相关规定:
1.学期累计病假在10天以内,不扣发工资;从起病假第1天起,累计11——22天的每日扣发10元,累计23天以上每日扣发20元 。
2. 病假工作量化扣分:住院1日扣0.2分,一班病假1日扣0.25分,以此类推,学年累计15天以上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年累计30天以上取消职称评聘资格 。
3.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4.教职工病愈后上班后,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继续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
5.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三)关于事假的相关规定:
1.学期事假5天以内,工资照发,从请事假第1天起,累计6天以上,每日扣20元 。
2. 事假工作量化扣分:每1日扣0.5分,以此类推;学年累计 7日以上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年累计15天以上取消职称评聘资格 。
3.事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
4.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教职工,加倍扣发日工作,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或到工作岗位;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 。
(四)关于婚假的相关规定:
1.婚假7天工资全额发放;超过7天按事假处理 。
2.在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结婚的,开学后学校不再安排补休婚假 。
(五)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
1.女职工在法定规定的休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
2.女职工产假为三个月(90天)(含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可享受晚育假一个半月(45天);产假期间报名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一个月(30天);由医院证明剖腹产或难产的另外增加产加半个月(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假期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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