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廉政准则》之“五十二条不准”( 二 )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