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山东省首起“危险作业案”嫌疑人被批捕


山东省 山东省首起“危险作业案”嫌疑人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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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山东省首起“危险作业案”嫌疑人被批捕 。 此前 , 淄博市经开区公安民警在南定镇某村院内 , 发现赵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下非法买卖、存储、经营汽油 , 当场查扣汽油4580公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 , 全国各地已办理多起危险作业犯罪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1
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02
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 , 而拒不执行的 ;
03
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 , 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 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
增强法治观念
推进依法应急
“危险作业罪”入刑 , 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 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 , 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 , 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 , 增强法治敬畏 , 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 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
安全生产
是底线
是红线
是高压线
更是百姓的生命线!
内容来源:应急普法
本期编辑: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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