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铁 西安地铁拖拽事件中地铁公司“侵占”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


西安地铁 西安地铁拖拽事件中地铁公司“侵占”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

近些天来 , 西安地铁发生了震动全国的“安保员小哥”强行拖拽“女乘客小妹”的行为在网上形成了巨大的发酵力量 。
从现在公开的视频来看 , 安保小哥强行拖拽、抱拉乘车小妹 , 致使其连衣裙几乎被完全“剥掉” , 差一点儿全身暴露;如果乘车小妹没有穿着内裤和胸罩护住主要部位的话 , 可谓是全网走光、全线走光 。
如今 , 处理的结果也出来了 , 安保小哥被辞退 , 乘车小妹被批评教育;当然还有部分地铁轨道公司人员被做出一定的处理 。 怎么看 , 都有一种“双方各打五十大板” , 然后各不负责的意味 。
综合视频和“知情人”的情况来分析 , 本次事件很简单 , 情况如下:
乘车小妹和另一位乘客大爷发生了口角 , 言辞呢?还非常的激烈;周围的人都“劝不住” 。 后来、西安地铁公司雇用的安保小哥“粉墨登场” , 干脆直接、粗暴生硬、霸王硬上弓 , 试图用“武力值”显示出西安地铁公司的“神存在”一般 。 于是、该事件爆发 , 全网共知 。
那么、从专业的法律角度来看 , 分析三点:
第一就是西安地铁公司及其所雇用的安保小哥侵犯了本应属于西安方面公安部门的所属的执法性权利 。
这件事情本就属于地铁列车上的乘客口角 , 属“人民内部矛盾”的纠纷 , 解决起来并不困难 。 安保小哥的出现其实是代表西安地铁公司的 , 是西安地铁公司行使其“权利”的体现!西安地铁公司针对发生在属于自己运营的列车上的各种纠纷仅仅具有调解权和防止事情扩大的权利(记住:这里仅仅是权利 , 而非是权力) , 而没有限制人身权和强行驱使权或者强制带离权 。
在本案中 , 西安地铁公司及其聘用的安保小哥在没有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前提下 , “听信了”乘客大爷一方的言辞 , 对乘客小妹“强制”的行为 , 既违反了道德 , 也违反了法律 。 说其违反了道德 , 这种行为是明显的“拉偏架儿”的意味儿 , 一方打击一方的延续 , 没有处理好矛盾 , 反而使矛盾激化了 。
说起违反了法律 , 是因为西安地铁公司没有清楚事情的真相 , “强行带离”既不规范(和言相劝 , 对方同意后) , 更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力 , 完全违法 。 法律赋予强制限制人身权利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中国海警局、军队保卫部门和针对公职人员限制人身自由的国家监察机关以及针对被监管的服刑人员的监狱机关 。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经过 , 可以判断本案的强制性权力的行使属于西安方面的公安机关 。
简单地说来 , 本案中 , 原本属于西安方面公安机关的执法权被西安地铁公司及其雇用的保安小哥“代行”了;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 僭越权力 , 更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亵渎 。
【西安地铁|西安地铁拖拽事件中地铁公司“侵占”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第二就是西安地铁公司及其雇佣的安保小哥侵犯了乘车小妹的人格权和身体隐私权等人权 。
作为第三方的公共服务的西安地铁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后 , 应该是调解或者化解矛盾 , 调解或者化解不成 , 正确的做法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态平息之后 , 打电话报警处理 , 让有权的公安机关介入 , 合法处置 。 而不是自己“赤膊上阵” , 把一个乘车小妹几乎“播”了个“全裸体” 。 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乘车小妹的多个人权了 , 是违法的 , 也是侵权的 。 乘车小妹即使再暴怒 , 她也有人身尊严和人身自由、人身隐私等各种人权 。
“粗暴”的安保小哥代表的是西安地铁公司在行使着某种“权利” , 其侵犯了乘车小妹的人权行为 , 应当予以纠正 。
第三则是针对西安地铁公司的侵权行为 , 乘车小妹可以对西安地铁公司提起民事侵权的法律诉讼 。
乘车小妹因为西安地铁公司及其雇员的行为 , 致使其几近“全裸”地被全国人民知道了 , 被全网都在讨论中 , 给自己的人身和生活带了诸多的不便和伤害 。 西安地铁公司针对其侵犯乘车小妹的人格权和隐私权的事实和行为 , 应当付出法律方面的代价 。
乘车小妹可以因此对西安地铁公司提起法律诉讼 , 要求其进行公开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 , 同时取得民事赔偿 。
综上所述 , 西安地铁公司应当为自己的上述违法行为负责 , 并接受法律方面的“审判” 。 当然 , 我们已经看到了西安方面的纪委监察委已经“出手”了 , 对有些人员的处置处分也已经作出了 。 那位的可怜的、“粗鲁”的安保小哥疑似也被辞退或者停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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