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 枪杀律师凶手:“被多人讨债”,为何这不只是敌意归因偏差的事?( 二 )


之所以这样强调 , 倒不是为消解雷某的残酷行径 , 而是就事发的突然性及不可控性来讲 , 这更关乎个人的认知问题 , 而非是普遍性的问题 。 因为我们在谈论凶案时 , 除却要放在特定的案情中 , 还要放在凶案样本集合中去审视 。
因为回到惨案本身 , 终归是个体对个体的伤害 , 而非是因为职业的问题 。 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有基本的常识性立场 。 要不然“医生遇害”就说“当医生很危险”、“老师遇害”就说“当老师很危险”、“律师遇害”就说“当律师很危险” , 以此类推可能会出现无数归因 , 可类推半天 , 非但不能更为理性的看待问题 , 反而会让很多人更加不理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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