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头角 【猎奇悬案】荔枝角蝴蝶谷女尸案( 二 )


1976年3月21日下午 , 余锦华带女儿回娘家 , 傍晚六时 , 刘淦溪突然到外母家中 , 接走余锦华两母女 。 余锦华的家人对探员说:「余锦华原本打算我们一起吃晚饭 , 但刘淦溪要她立即回家 , 令她不高兴 。 余锦华对我们说 , 她与刘淦溪的感情破裂 , 她亦已找到一个爱她的男人 , 打算嫁给他 , 对于她这个决定 , 我们没有反对 。 」
探员根据同屋提供资料 , 案发前一晚 , 即3月22日 , 晚上七时 , 同屋见余锦华与刘淦溪回来 , 两人一先一后进入房间 , 而晚上七时开始 , 厅中的电话不停响起 , 大约有七八次 , 余锦华经常由房内出来接听电话 , 到十时左右 , 又有电话打来找余锦华 , 而余锦华愈说愈大声 , 最后更说起粗口来 。 之后 , 余锦华重重放下电话 , 气冲冲返回房间 。 大约十多分钟后 , 当时大约十一时 , 同屋看见余锦华换了衣服出门 。
翌日(3月23日 , 尸体被发现)晚上 , 刘淦溪打电话回来找余锦华 , 问她在不在家 。 同屋到他们所住的房间拍门 , 房内没人应 , 同屋对刘淦溪说 , 你的太太不在家 。 刘淦溪听了对我说:「若你见到我太太时 , 麻烦你对她说 , 我今日打通宵麻将 , 不回来睡觉 。 」二十四日早上 , 刘淦溪打电话找我 , 问他的太太有没有回来 , 我再去拍门 , 房内没有人应 , 于是告诉刘淦溪 , 说他的太太不在 。 刘淦溪听了我的说话 , 大叫:「惨啦!我今日看报纸 , 那段蝴蝶谷女尸的新闻 , 刊登的死者照片 , 与余锦华十分相似 , 她身上所穿衣服 , 亦与她差不多 。 」 , 我听了他的说话后 , 呆住了 , 刘淦溪挂断电话 。 收线后 , 我立即落街买报纸 , 看见那张相 , 可以肯定死者就是余锦华 , 我记得 , 余锦华当晚外出时 , 穿一件啡色中褛 , 红色羊毛衫 , 前面有白色图案 , 脚穿水松高跟鞋 , 与死者衣饰一模一样 。 下午二时左右 , 刘淦溪从外回来 , 入房一会后 , 出来对我说:「惨啦!那具尸体可能就是余锦华 , 她的啡色中褛不见了 。 」我叫他报警 , 但他说等一会才决定 。 到了下午五时 , 他才与余锦华的父母一起报警 。 同屋的说话 , 令探员对刘淦溪的行为感到奇怪 。
首先 , 在尸体被发现后 , 他反常地打电话给余锦华「交代行踪」 。 翌日早上 , 若牌局已散 , 他为何不回家?为何再次打电话问同屋余锦华在不在家?如果牌局未散 , 他又怎会看到报纸有关这案的报导?他看报后怀疑太太遇害 , 为何不立即回家或报警?他在下午二时回家 , 知道妻子不在 , 为何要拖至五时才报警呢?同屋看报后 , 认为死者是余锦华 , 为何身为丈夫的他反而不能肯定呢?以上疑点 , 令探员觉得刘淦溪可疑 , 加上他亦有杀人动机 , 就是取得女儿的抚养权 。
专案小组将手头证据及推测进行案情重组︰3月22日晚上十时许 , 死者接到一个电话后外出 , 之后打电话给死者的人叫阿甲 , 他说要自杀 , 要求见死者一面 , 死者最初拒绝 , 其后改变主意去见阿甲 。 根法医验尸报告 , 死者于3月23日 , 凌晨一至三时遇害 , 而尸斑分布 , 相信发现尸体的并非第一现场 , 凶手将死者杀害后 , 移尸到蝴蝶谷 , 从时间推断 , 死者离家至遇害 , 约三至五小时 。
据调查所得 , 死者丈夫报称于3月23日 , 在梨木树村与酒楼伙计打通宵麻将 。 死者在牛头角居住 , 尸体被弃于蝴蝶谷 , 如果案件与死者丈夫有关 , 凶案第一现场 , 可能在梨木树村 。 4月5日 , 探员扣查梨木树村一家酒楼的客货车 , 车厢内有几滴干涸血迹 , 经化验后 , 证实与余锦华的血型相符 。 稍后 , 探员拘捕刘淦溪 , 要求他提出不在现场证据 。 刘淦溪说 , 案发时他一个人留在牛头角家中 , 由于无不在现场证据 , 虽然获准以五千元保释 , 但要随传随到 。 稍后 , 警方拘捕三名男子 , 他们报称在死者遇害翌日 , 与刘淦溪一起打麻雀 , 经调查后获释 。
7月12日下午一时 , 探员到牛头角万好酒楼 , 拘捕刘淦溪 。 翌日 , 刘淦溪被解上北九龙裁判署提堂 , 控罪指他谋杀女子余锦华 。 1976年10月10日 , 裁判官奥地研究案情后 , 裁定被告谋杀罪名表面证供不成立 , 当庭释放 。
法律界人士认为 , 裁判官的决定 , 主要因为控方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是凶手 。 被告不在现证据虽然有疑点 , 但纵使当时他的确不在家 , 也不表示他就是凶手 。 「另一对被告有利的地方 , 就是死者接电话时 , 被告仍在屋内 , 即打电话给死者的不是他 , 除非他与人串谋 , 或死者向他报告行踪 , 否则他是找不到死者然后加以杀害的 。 至于在客货车车厢找到的血迹 , 由于数量太少 , 加上只是血型相符 , 不排除是其他人遗留下来 , 所以未为法庭接纳作证据 。 若血迹证物仍在 , 以现今科技 , 可检验DNA , 从而确定血迹是否死者遗下 。 」犯罪行为分析专家认为 , 凶手扯着死者的头发行凶 , 三角锉插入后再扭动以扩大伤口 , 死者身上伤口都集中在性器官上面 , 包括左右乳房及腹部 , 有理由相信 , 憎恨性器官的凶手可能是一名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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