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通报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博、刘某祥


案件通报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博、刘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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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通报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博、刘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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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熙熙皆为利来 ,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 爱财本无可厚非 , 但要讲究取财之道 , 切莫因贪图小利 , 而使自己的银行卡成为他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 进而断送自己的自由 。
【案件通报|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博、刘某祥】近日 ,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博、刘某祥 。
2021年8月份 , 云南省籍男子刘某博从一个叫 “小龙仔”的男子那里得知帮人“跑分”可获高额利润 。 得知这一“好事”后 , 刘某博就邀上自己的好友刘某祥一起走上这条“躺赚”的生财之道 。 两人先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去各大银行办理了银行卡 , 再从云南来到广西 , 并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和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以及手机银行APP提供给同案犯罪分子 “天子”等人使用 。 “天子”等人则通过冒充“覃校长”“李站长”以学校急需购买消毒水之名让被害人朱某帮忙购买 。
朱某信以为真先后将49000元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刘某博、刘某祥的银行账户)帮忙购买消毒水 。 转账后 , 朱某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 , 便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 警方根据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卡账号以及其他线索 , 很快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博和刘某祥抓捕归案 。
犯罪嫌疑人刘某博、刘某祥通过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给他人使用的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诈骗活动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构成诈骗罪 , 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银行卡和手机卡都属于个人私有财产 , 涉及个人隐私和信用 , 为贪图小利而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等个人账户提供给他人非法使用的 , 不仅仅是助纣为虐 , 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 , 还给电信诈骗受害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 同时也可能使自己陷入犯罪的深渊 。 在日常生活中 , 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防骗意识 , 避免掉入电信诈骗陷阱 , 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 并警惕“跑分”“借卡”等违法活动 , 防止成为他人“电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 。
▌本文来源: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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