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 涉电信网络诈骗罪案件,代理、经销商平台主从犯定性问题( 二 )


首先 , 根据孙某某讯问笔录可知 , DX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黄某某、陈某某、段某某三人 , 张某某虽为区域经理 , 但并没有经营管理整个公司以及确定经营模式的职权 。 从整个公司的职权角度 , 张某某实际上是只是一个打工者 , 一审判决亦认定张某某是受黄某某等人“纠集、指使”从事涉案经营行为 。 因此从涉案人员的职责、地位上 , 不应认定张某某为主犯 。
其次 , 结合李某某讯问笔录可知 , 涉案人员中只有黄某某、陈某某、段某某三人从公司拿过分红 , 张某某并不能从公司获得分红 , 只是从公司获得基本的工资以及提成(绝大部分涉案人员均能从销售额中获得提成) 。 因此从利益获取的角度 , 也不应将张某某与公司能够实际分红的老板相提并论 , 不应将张某某划分为主犯 。
【电信|涉电信网络诈骗罪案件,代理、经销商平台主从犯定性问题】再次 , 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证据略)可知 , 涉案平台的经营地位 , 仅仅是DX公司的代理 。 因此 , 从刑事案件的整体性来看 , 上述人员(包括本案中的涉案人员以及与DX公司存在其他经营关联性的涉案人员)应当视为同一案件 , 在认定主从犯时应当一并综合考虑 , 本案虽然作了另案处理 , 但却应从全案的角度进行职责、地位的划分 。 从整个案件的角度 , 张某某只不过是一个代理平台的打工者 , 职责、地位极其有限 , 应依法认定其为从犯 , 本案不应以另案处理而加重从犯的刑事责任 。
第二 , 即使仅以涉案代理平台人员进行主从犯划分 ,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 , 张某某在涉案行为中作用小、没有管理职权 , 所谓“区域经理”实际就是一个上传下达的打工者角色 , 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
首先 , 前已述及 , DX公司的老板系黄某某、陈某某、段某某三人 , 公司的重大决策均由上述三人作出 , 同时涉案运营模式系由黄某某具体负责 。 由此可见 , 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所谓的区域经理的职位 , 实际上就是一个上传下达的打工者角色 , 其工作内容可以分为两个模块:一是监督员工收单;二是监督员工日常工作 。
上述工作具有比较明显的次要性和可替代性 , 亦不能体现其“具体实际上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利” 。 因此 , 本案即使认定张某某构成犯罪 , 但从涉案公司的经营模式 , 以及张某某在全案中体现的职责和作用 , 应认定其为从犯 。
(以上内容是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金翰明律师对涉诈骗罪案件辩护的归纳和总结 , 以期对该类案件的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 , 欢迎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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