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 湖南新邵:不能让“精神病”成为有预谋杀人脱罪的理由( 二 )


2018年6月28日 , 杀人凶手黄一川携带者事先准备好的不锈钢斩切刀在小学附近观察窥探 , 选择合适的时间 , 中午放学之际 , 对3名学生和一名大人进行砍杀 , 造成2名小学生当场死亡 , 其他两人轻伤 。
在凶残地杀死两名幼小的生命之后 , 黄一川及其家人就说黄患有“精神病” 。 经鉴定 , 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 , 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
可是 , 黄一川患有精神病 , 就是合法杀人吗?上海一中院却给出了非常正义的判词:
黄一川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 , 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 , 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 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 黄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 , 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 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 , 人身危险性极大 , 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 , 故应依法予以严惩 。 所以黄一川因为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保护精神病是因为犯罪时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 , 所以保护 , 如果一个精神病可以辨别自己的行为 , 那么就不能免除责任 。 望各级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犯罪特别是杀人案时 , 多一点担当 , 多一点正义 , 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 也给受害者家属些许慰藉 。 希望此后 , “精神病”不会再成为杀人的理由!
对于“5.11”案的后续进展 , 我们将予以持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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