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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远山
来源 | 独角金融
因疏于监护造成的悲剧时有发生 , 父亲倒车不幸压倒两岁儿子导致后者身亡 , 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偿这位父亲百万余元 , 此案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 这一话题日前还冲上热搜榜 。
网友认为 , 为什么压死自己孩子的家长还可以获得巨额赔偿?此案如此判决会不会诱使一些丧失人性的家长效仿作案而引发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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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慎轧死儿子获理赔百万引争议
日前 , “上海青浦法院”公众号发布《父亲驾驶压死两岁儿子 ,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的案例 , 引起了保险和律师界巨大的争议 。
这则案件发生在2020年8月 , 因倒车不慎 , 上海吴先生驾驶自家车辆将刚满两岁的儿子撞倒并碾压最终导致幼儿身亡 。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小吴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
交警也出具了《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认定吴先生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 负有全部责任 。
悲剧发生三个月后 , 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 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
吴先生夫妇诉称 , 涉案车辆登记在吴先生妻子名下 , 涉案车辆登记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 ,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 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
但是保险公司却不干了 , 称事故是在吴先生家门口发生的事情 , 又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 不应该承担责任 。 即使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 吴先生夫妇作为其儿子的监护人 , 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 , 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院审理认为 , 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 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 , 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 , 诉讼主体适格 。 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 , 小吴妈妈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 , 于法无悖 , 法院予以准许 。
后来 ,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 , 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 两项合计11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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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父亲开车碾死儿子 , 是意外还是有预谋?这起在过错中受益的案例引发网友热议 。
来源:微博
有观点认为 , 吴先生夫妇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 但也有不少人担心 , 这一判决起到的效应或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 更有网友表示担心有人借此案例恶意骗保 。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建章律师认为 , “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是一个古老的法律谚语 , 是指法律不允许通过错误的或非法的行为获取利益 , 否则 , 人们就会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 这种过错行为或非法行为是故意行为 , 即故意通过非法手段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 。
来源:腾讯图库
他表示 , 本案是交通肇事 , 是过失行为 。 保险公司是对死者的赔偿 , 不是对肇事者的赔偿 。 除非肇事者是通过交通事故的行为达到故意杀人或伤害的目的 。 这也是保险法规定的故意犯罪不能获得赔偿的基础 。
事实上 , 对于保险公司不赔付的情况 , 法律有明确规定 。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 ,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本案中 , 吴先生的行为并非故意犯罪 , 为此 , 在法律适用上并不能成为阻止保险公司赔付的事由 。
在2014年保险行业协会制定车险示范条款之前 , 不少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上 , 关于第三者责任险 , 往往有这样一条免责条款: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2014年 , 保险行业协会的车险示范条款将人身伤亡删掉 , 只保留了财产损失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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