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打非 想嫖娼,刚谈好价钱就被抓、被拘,这算嫖娼吗?能否撤销处罚?


扫黄打非 想嫖娼,刚谈好价钱就被抓、被拘,这算嫖娼吗?能否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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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黄打非 想嫖娼,刚谈好价钱就被抓、被拘,这算嫖娼吗?能否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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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处罚可以申请复议 , 但“翻盘”得几乎很渺茫 , 这是因为“卖淫嫖娼”这一违法行为的界定并非是以“发生关系”为界限 , 很多时候只要有充足的证据 , 那么未发生关系依然可以界定为“卖淫嫖娼” , 并作出处罚 。
第一 , “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界定不单以“发生关系”为唯一证据
对于卖淫嫖娼行为 , 一直被禁止和严厉打击 , 该行为不仅违法 , 而且极易传播疾病 , 且该行为不利于家庭和谐、社会和谐 , 存在较大的负面影响 。
对于卖淫嫖娼行为的界定 , 首先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 , 但尚未发生关系或者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等情形的 , 也可以被界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第一种情况:双方商量好了价格 , 发生了关系且给付了钱财 , 这种是实打实的卖淫嫖娼行为 , 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二种情况:行为主体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 , 已经谈好了价格或者已经给付了钱财 , 并且已经着手实施(比如洗澡、准备避孕工具、脱衣服等) , 但因为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比如突然查房) , 尚未发生关系的 , 也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第三种情况:发生了关系 , 但尚未给付钱财 , 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
以上三种情况都属于卖淫嫖娼的范畴 , 由此可见“发生关系”并非唯一的界定标准 。
第二 , “尚未发生关系”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
卖淫嫖娼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1.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
上文所说的“第二种情况中” , 尚未发生关系 , 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的行为 , 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是有据可依的 。 当然 , 实践中 , 对于这种尚未发生关系的初犯者 , 也可能“网开一面” 。
第三 , 即便没有发生关系 , 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嫖娼行为的存在:
有人可能表示“不服” , 既然没有发生关系 , 怎么就能被认定为嫖娼行为呢?说不定是在一个房间内“坦诚布公”的聊天呢?
其实 , 并非只有“发生关系”才是唯一的证据 , 以下证据也可以作为佐证:
1.犯罪嫌疑人的自述或者对方(卖淫者)的自述 , 自述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 , 但没来得及实施性行为;
2.目睹现场情节的民警自述或口述的证词、执法仪记录的能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等 , 或他人证人证言等;
3.容留人的证人证言;
4.前期的招嫖行为(比如聊天记录等) 。
这些都是能证明双方就卖淫嫖娼行为达成主观一致的证据 , 即便性行为尚未实施 , 也可以界定为卖淫嫖娼 , 并给予处罚 。
当事人对于处罚不服的 , 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的途径请求撤销处罚
可能仍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 , 不理解没发生关系怎么就算嫖娼?那么如果不服 , 可以提起复议吗?
【扫黄打非|想嫖娼,刚谈好价钱就被抓、被拘,这算嫖娼吗?能否撤销处罚?】当然可以 , 根据行政复议法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 既可以上上级机关(派出所的派出机构)提起行政复议 , 对于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 , 也可以提起诉讼 。
复议或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 , 但是给予处罚必然是掌握了充足的证据 , 恐怕“翻盘”的概率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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