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 云南安宁一场因溺爱儿子酿成的血案( 二 )


就在9月21日当天 , 他们把陈某刚灌醉 , 然后骗他去东湖“夜钓” , 实则是实施杀人计划 , 但是被陈某刚逃跑了 , 还让他成功去报了个警 , 得亏喝了酒他说不明白 , 警察让蒋某德接他回去 , 蒋某德虽然带走了他 , 也通知了其他三人 , 随后成功将蒋某德杀害又碎尸 , 分装于事先准备好的4个编织袋中 , 又加入大石头沉尸 。
只是谁也没有想到放了那么多石头了还能浮上来 , 以至于他们根本尚未来得及感受摆脱恶魔的喜悦 , 就因为沾染了鲜血而不得不接受审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 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存在加重情形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其中加重情形指的是: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等卑劣动机而杀人;2.利用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等 , 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 , 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 陈家四人都存在第2点和第3点 。
情节较轻指的是:1.义愤杀人;2.激情杀人;3.受嘱托杀人;4.帮助他人自杀;5.防卫过当等 。 陈某奎辩护律师认为其是从受害者转化为加害者的 , 他长期遭受陈某刚的家庭暴力才产生了杀人的念头 , 他的杀人行为符合“义愤杀人”的情况 , 另外还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行为 , 因此可酌情从宽处罚 。
考虑到这是共同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 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是从犯;对于从犯 ,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那么这样一来 , 根据整个案件中各自责任的大小 , 作为从犯的蒋某德、陈某会、普某华 , 可被从宽处置 。
但一切走到了这里 , 就意味着这个家确实已经是家破人亡的程度了 , 量刑从轻或减轻只能抚平他们心中的焦虑 , 让他们多一些改过自新的希望 , 由溺爱小儿子导致的后果给他们的沉重印痕却会一辈子存在 , 也将会永远警醒世人——“虽曰爱之 , 其实害之 。 虽曰忧之 , 其实仇之” , 没有被蚕丝束缚的茧 , 是飞不出蝴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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