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法院审理认为 , 陈某过失致人死亡 , 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罪的罪名成立 。 对陈某应予刑事处罚 。 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陈某提出的没有帮助徐丽从10楼西阳台北窗户处下到9楼阳台 , 经法庭核实 , 被害人徐丽住所的10楼阳台与9楼阳台之间有一定的距离 , 仅凭徐丽一人之力 , 无法从10楼阳台下到9楼阳台 , 为了使徐丽能顺利下到9楼阳台 , 绕行至10楼引开孙松 , 从而使被告人陈某离开徐丽的住所 , 徐丽将床单的一端缠绕在自己的左手腕 , 从10楼阳台欲下至9楼阳台 , 被告人陈某则抓住床单的另一端 , 在10楼阳台内协助徐丽下至9楼阳台 , 在此过程中 , 徐丽不幸坠楼身亡 , 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帮助行为 , 故对陈某提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
本案中 , 为避免陈某、徐丽二人在徐丽家中相会这一事情败露 , 尽快让陈某离开徐丽家 , 陈某、徐丽各抓住床单的一端 , 在陈某的帮助下 , 徐丽欲从10楼阳台下至9楼阳台 , 期间坠楼身亡 。 在没有可靠、安全的防范措施下从高楼下行是一种容易导致人员伤亡的危险行为 , 对此 , 普通人都能够加以认识 , 陈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智商水平不低于普通人 , 对其帮助徐丽由10楼阳台下至9楼阳台的行为可能导致徐丽伤亡的危险性完全能够认知 , 基于上述分析 , 可以认定陈某在主观方面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 该过失行为与徐丽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孙松|宁夏发生惨剧:女子在家中和情人约会丈夫突然回家!爬窗躲避时摔死】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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