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办理组织卖淫刑事案件时 , 发现老余嫖娼 , 于是向公安局发出通知书 , 要求对嫖娼者行政处罚 , 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
随后 , 公安局对老余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罚款500元 。
法院认为 , 接报案登记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的首要环节和必经程序 , 是对治安违法行为人展开调查及治安行政处罚的前提 。
本案中 , 公安局在侦查组织卖淫刑事案件过程中 , 发现老余有嫖娼的违法行为 , 并直接对老余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 但未提供受案登记表或者发现案件的记录 , 行政处罚缺乏启动条件 , 程序违法 , 应当予以撤销 。 ——(2019)鄂1182行初83号 。
三、处罚前告知的事实应当与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一致 , 否则撤销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 , 应当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 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
根据该条规定 , 处罚前告知的事实应当与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一致 , 才符合法定程序 , 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 。
本案中 ,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将事实描述为“在房内商量卖淫嫖娼价格时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事实认定为“在房内准备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时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 , 法院认为“商量卖淫嫖娼价格”与“准备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两种事实认定不一致 , 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影响较大 , 因此被告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 应当撤销 。 ——(2019)湘0304行初26号 。
四、询问笔录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 否则应当排除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公安分局询问老段的笔录 , 不能确信是公安人员非单独询问形成 , 违反程序规定 , 证据收集不合法 , 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 。
且该询问笔录上署名杜媛媛的民警 , 仅承认其曾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 但声称没有看过笔录 , 没有参与过询问及记录 , 因此 , 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应当排除在本案证据之外 。 ——(2018)川行再8号 。
五、只有本人陈述 , 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 , 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 , 对没有本人陈述 , 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 , 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 但是 , 只有本人陈述 , 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 , 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
【假如罗翔来救李云迪】本案中 , 仅有原告的和案外人赵娜的陈述中体现原告存在嫖娼的情形 , 因赵娜并非为原告服务 , 不能证明原告与张楠存在卖淫嫖娼的合意 , 且为原告服务的张楠陈述其是按摩技师 , 是给客人按摩推油 , 因此 , 本案只有本人陈述 , 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 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 ——(2017)湘0522行初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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