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有的司法实践普遍认为 , 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职责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作狭隘的理解 , 应根据具体案情 , 从立法精神出发作出正确的判断 。 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用餐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 , 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 , 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
网友咨询:
朱先生系某单位职工 , 工作岗位为检测科资料管理员 。 一天朱先生在单位食堂用完早餐后 , 由于踩到了地面上未及时清理的稀饭、豆浆 , 朱先生不慎摔倒 , 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内外侧半月板受伤 , 左侧股骨远端及胫骨近端骨挫伤 。 朱先生认为:一、食堂所在位置处于单位的院墙之内而且在本单位的正常管理范围之内 , 当然也系单位人员的工作场所;二、吃早饭是为了上班 , 应该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 朱先生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吴晓燕律师解答:
朱某系在食堂吃早饭时摔伤 , 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也非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
此外 , “预备性工作”一般是指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事务 , 其前提是“与工作有关” 。 朱某早上去食堂用餐的根本目的为满足其日常生活的生理需要 , 并非工作需要在特定情形下的“工作餐” 。 此外 , 其受伤的原因亦非履行工作职责 , 而是因食堂地面湿滑所致 , 与工作毫无关联 。
因此 , 朱先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
吴晓燕律师补充:
【职工在单位食堂吃饭时不慎摔倒受伤,是否算工伤?】“工作场所” , 是指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无法分离的区域 , 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 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 而用人单位设立食堂 , 性质属于职工福利 , 食堂虽为该单位有效管理区域 , 但明显有别于生产经营区域 , 属于单位附属的“生活区” , 因此不能认定食堂是其工作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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