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强行与失足女发生关系后,支付1600元离开,报警后两人获刑十余年



两男子强行与失足女发生关系后,支付1600元离开,报警后两人获刑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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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强行与失足女发生关系后,支付1600元离开,报警后两人获刑十余年


湖南常德 , 曾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轮奸案 。 男子以一人嫖娼的名义来到失足女住处后 , 要求失足女同时与两男子发生性关系 。 女方拒绝后 , 两男子将其强奸 。 事后 , 男子留下1600元后离开 。 报警后 ,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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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8日晚 , 32岁男子刘某酒后与36岁男同事孙某相约去嫖娼 。 随后 , 刘某网上联系失足女陈某 , 双方约定以800元一人嫖娼的价格到陈某出租屋处交易 。
刘、孙二人按照陈某发送的定位来到其住处后 , 刘某提出支付1600元 , 两人同时与陈某交易的要求 。 陈某拒绝 , 并表示不想交易了 , 让二人离开 。
刘、孙不同意 , 并表示可以多付钱 。 陈某仍然拒绝 , 并打开房门要求二人立即离开 。 刘某打了陈某一巴掌后 , 将房门关上 , 并威胁称 , 如果不答应 , 陈某会死得很惨 。 最后 , 刘、孙二人轮流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 。
事后 , 二人留下1600元离开 。 陈某反锁门后 , 随即报警 。 二人得知陈某已报警后 , 又再次返回称想与陈某私了 , 但陈某并没有开门 , 并拒绝私了 。 随后 , 刘某转账5万给陈某称 , 如果陈某同意私了 , 会再支付5万元赔偿其精神损失 。 还没等到陈某的回复 , 警方即到达现场 。 (来源:临澧法院)
一、二人构成强奸么?刘某、孙某认为已经支付1600元 , 女方是失足女且当时没有反抗 , 故认为不构成强奸 , 应按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处罚 。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规定 ,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强奸妇女的 , 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相信有很多人与本案刘某、孙某一样 , 对强奸罪的定义存在认知上的错误 。 比如说 , 很多人认为强奸罪只适用于良家妇女 , 对于失足女 , 只要事后给钱 , 就只是卖淫嫖娼 , 而且只要女方没有反抗 , 就没有“强”奸 。
实则不然 , 法律对于强奸的定义不仅限于使用暴力手段 , 同时还有胁迫和其他手段 。 比如 , 趁女方醉酒昏睡无法反抗的状态下或者女方受到胁迫后不敢反抗时 , 违背了女方的真实意志 , 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的 , 即属于强迫 , 故构成强奸 。
而对于女方的职业 , 法律并没有任何要求 , 也就是说 , 只要是强迫的 , 不管女方从事任何职业 , 都应以强奸罪追究责任 。
综合到本案 , 当刘某、孙某提出要同时发生性关系后 , 陈某已经明确拒绝 , 并要求二人马上离开 , 由此可见 , 陈某是不同意的 。 后二人以要伤害陈某性命为由 , 胁迫陈某同意与二人发生性关系 。 虽然过程中 , 陈某没有反抗 , 但这只是陈某受到精神胁迫后不敢抗拒的状态 。 因此 , 刘、孙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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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1600元 , 也构成强奸?
这是本案刘、孙二人的辩护意见之一 。 从日常普法的评论区可以看出 , 对于持这一点的人还不在少数 。 其实 , 这是非常危险的认知错误 。 在司法实践中 , 因这种错误认知而导致身陷囹圄的不胜枚举 。
记得江苏南京就有这么一个案例 , 男子与失足女约定交易 , 二人发生性关系时 , 失足女要求使用安全套 , 而男方拒绝 。 男方打了失足女后 , 继续与失足女发生了性关系 。 事后 , 男子支付了嫖资再离开 。 最终 , 男子因强奸罪获刑三年三个月 。
由此可见 , 男女双方事前的约定或者事后有无支付钱财 , 并不影响认定案发时女方是被强迫的这一事实 , 即只要发生性关系时 , 女方是不自愿的 , 事前发生什么、事后发生均不影响定罪 。
具体到本案 , 刘、孙二人实施强奸后 , 再支付所谓的“嫖资”1600元 , 并不影响认定其二人之前有强奸的犯罪事实 。
三、二人的量刑
大家或许以为强奸案 , 只要不造成致人死亡严重后果的 , 就是有期徒刑三年起 , 十年封顶处罚 。
假如本案刘某与陈某交易完成后 , 孙某才进入房间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话 , 则刘某只构成嫖娼 , 处15日以下拘留 , 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而孙某就构成三年以上十年以上的强奸罪 。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 , 有以下强奸情节之一的 , 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 最高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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