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强行与失足女发生关系后,支付1600元离开,报警后两人获刑十余年( 二 )


(一)二人以上轮奸的;
(二)在公共场合实施强奸的;
(三)强奸情节恶劣的;
(四)强奸多人的;
(五)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六)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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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本案的实际案情 , 刘、孙二人的强奸行为符合以上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 , 故应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
最终 , 法院认定刘、孙二人违背了女方意愿轮流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 构成“二人以上轮奸”情节的强奸罪 。 根据本案中二人所起到的作用 , 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孙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 。
四、本案所带来的警示作用
1、女性的性自主权 , 绝对不可以侵犯 。 即只要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 , 不管女方是失足女还是现任女朋友 , 都不可以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 否则 , 只要事后女方追责 , 大概率就是强奸行为 。
2、只要有强奸的犯罪事实 , 事后无论给多少钱都不影响定罪 。 这是不懂法所造成的后果 。 因此 , 建议大家闲暇时间 , 有空多看看法律方面知识 , 避免踩雷!
对本案 , 大家有什么看法么?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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