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式借款,定罪的难点在这里,早知道不上当



诈骗式借款,定罪的难点在这里,早知道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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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普遍认为:借钱后因意外原因或能力问题还不上 , 跟借钱时就不打算还 , 两者存在巨大差别 , 后者完全就是诈骗 。 那么在法律上 , 如何准确界定两者区别 , 防止当诈骗式借款发生后 , 行为人以一直都打算还钱为借口脱罪?
【诈骗式借款,定罪的难点在这里,早知道不上当】
以借贷为名骗钱的诈骗犯 , 与部分债务纠纷案中的失信被执行人 , 确有一定相似之处 , 如两者往往都会在还款日前转移财产 , 无视借款约定用途等 。 甚至部分诈骗犯会提出 , 我已经每月支付了部分利息 , 虽然现在还不起本金 , 但这是民间借贷纠纷 , 怎么能算诈骗呢?事实上 , 占了以下三条 , 就是诈骗 。
第一个关键词是主观意图 。 诈骗者在借款时不具有履约还钱的意图打算 , 借钱的各种原因只是障眼法 , 根本目的在于敛财 。 而正常的借款中 , 借贷人具有归还的意思 , 是因为客观原因(如疫情造成经营困难、失业)导致债务不能如约按期偿还 。
第二个关键词是行为方式 。 诈骗者最常用手段即虚构事实及隐瞒事实 , 使借款人建立错误认知 。 比如编造并不存在的投资项目 , 虚假的财务实力 , 或者隐瞒公司早已破产或身负难以偿还的巨额债务等等 , 一切的目的都是希望借款人产生误判 , 错误的认为其具备还款能力 。 而普通借贷关系中 , 借款一方会告知真实借款用途 。
第三关键词是借款用途 。 诈骗者因不具有还款意图 , 在对借来财物使用上毫无节制 , 或转移至隐秘处以备跑路后挥霍 。 在正常借贷关系中 , 即便借款人本身还款能力强 , 也会如约使用借款并保证偿还 。

在以上三点中 , 后两项较易查实 , 最难定论就是如何认定行为人确实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 几乎所有诈骗犯都一口咬定自己从始至终都打算还钱 , 没想过非法占有 , 只不过因为什么样的原因 , 所以一直没还 。 试图干扰法院对案件性质的判定 , 最后蒙混过关 。
排除此类干扰的方法即 , 不单方面轻信被告人的供述 , 而是从实际出发 , 从行为人的客观行动、客观条件等方面入手综合分析 , 判断其真实主观意图 。 第一 , 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 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 , 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 , 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
其次 , 借钱时的财产状况与收入 。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 , 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 , 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 。
在很多诈骗案件中 , 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 , 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 , 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 , 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 , 造成借款无法归还 , 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 。
最后 , 看行为人是否提供真实身份 , 借款后有无隐匿行踪等行为 。 在借款式诈骗中 , 诈骗者常会使用假的姓名、家庭与办公地址 , 假的身份证 , 以逃避事发后的法律打击 , 得手后也会更换联系方式、改变居住地点人为失联 。 以上行为都能够反映诈骗者没有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 , 是判定其主观意图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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