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女学生命案:女孩在女厕被同学猥亵杀害,法院怎么判的?( 二 )


在本案中敖某事先踩点 , 准备了大量作案工具 , 存在主观故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属于情节严重的 , 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 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而敖某出于卑劣的动机 , 在遭到小米的反抗后将其残忍杀害 , 社会影响恶劣 , 情节严重 , 应予以重判 。
但其属于主动投案 , 有自首情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 是自首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其中 , 犯罪较轻的 , 可以免除处罚 。
且在自首后其家属积极进行赔偿 , 2012年5月24日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 敖某以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死刑 , 缓期两年执行 , 赔偿小米家属50万余元人民币 。
对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认真改造、悔过自新、表现较好、没有重新违法犯罪的缓刑犯 , 缓刑考验期满 , 原判刑罚不需再执行 。 在两年期间敖某在狱中表现良好 , 在2016年7月18日被减为无期徒刑 , 限制其终生的自由 。
一场冲动引发的血案 , 也警醒我们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是何其重要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