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网店DSR数值不达标的事实,法院判决解除股权及网店转让协议( 二 )


当店铺订单交易成功后 , 淘宝买家可以从宝贝描述相符、店铺服务态度、物流服务三项给店铺进行的打分 。
马某发现因为旗舰店不达标 , 无法与天猫公司续签2018年天猫商城合同 。 于是 , 马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 要求解除前述协议 。
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于起诉之日起解除;2.请求被告王某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5000元 , 并赔偿原告推广费、产品库存、租金、律师费等各项损失479130元 , 共计734130元;3.请求被告丙公司返还原告居间服务费14500元;4.请求被告甲公司对被告王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原告认为 , 被告王某、被告A公司故意隐瞒甲公司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天猫平台的DSR经营指标(物流服务、服务态度、描述相符)不合格的事实 , 且第三人天猫公司也没有在天猫平台上及时披露被告王某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DSR经营指标不合格的信用评价信息 。 因此 , 原告签订了《公司股权与商城转让协议》 , 在甲公司更名后 , 无法与第三人天猫公司续签2018年天猫商城合同 , 导致原告与被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 原告由此产生了宣传推广、产品存货、维权等各项损失 。
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之因素:
第一 , 从甲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各方协商沟通情况来看 , 原告未能就其所称被告故意隐瞒ABC旗舰店相关情况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对于涉案店铺经营状况的了解、告知等情况 , 特别是关于涉案店铺考核续约等核实情况 , 均无法客观反映与核实 。 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地位来看 , 被告王某作出让方 , 在受让方未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 , 确保涉案店铺转让当时合法有效 , 且符合同目的之状态 , 应当视为履行了合同义务;相反 , 原告作为受让方 , 若其对于授权续约等事宜具有特殊要求 , 应当具备更高的审慎义务 , 并在交易过程中提出明确具体之要求 , 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了合理的知情要求 , 或被告明确拒绝其知情要求 。
第二 , 从股权转让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 , 原告已经依约向居间方A公司支付了公司股权转让款 , 且原、被告之间确实地完成了甲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 被告王某已将甲公司及相应网店ABC旗舰店实际交付给原告 , 原告已经实际控制涉案店铺并顺利经营 , 双方交易当时确属可经营状态 。 在原告经营期间 , 原告还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 已将甲公司名称变更为苏州市希蒙帝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因此 , 不应以原告经营需求与认知加以判断原、被告双方交易之时的合同目的 , 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解除转让协议 , 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
一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了上诉 。
二审支持了一审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 对案件进行了改判 。
关于马某是否有权解除协议 ,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 , 上诉人与王某签订的转让协议载明 , 王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上诉人 , 转让价格包含A公司所关联的“ABC旗舰店”商城(即天猫平台网店) , 上诉人购买股权的合同目的主要在于取得标的网店的经营控制权 。 也就是说 , 上诉人受让A公司股权主要是为了在天猫平台上经营“ABC旗舰店” , 即标的网店 , 王某作为股权及标的网店的出让方 , 理应向上诉人披露A公司及标的网店的真实经营状况 , 并保证上诉人受让后可以正常经营标的网店 。 但事实上 , “ABC旗舰店”在天猫平台上的“DSR服务态度”“DSR描述相符”于2016年12月均不达标 , 该不达标的结果意味着标的网店在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的DSR平均值不到4.6 , 并由此造成标的网店在2017年无法与天猫平台续签合约 , 并于2018年3月完全退出天猫平台 , 至此 , 上诉人在天猫平台上经营标的网店的目的客观上已无法实现 。 由于双方的转让协议签订于2017年3月 , 此时网店DSR数值不达标的情形已经存在 , 王某作为股权出让方及网店经营者 , 对于网店DSR数值不达标的事实及其后果应当是明知的 , 但对上诉人予以了隐瞒 。 现上诉人依据转让协议第五条第1款的约定 , 要求解除合同 , 符合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 , 应予支持 。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未予支持 , 适用法律不当 , 本院予以纠正 。 关于解除日期 , 由于上诉人在起诉前未书面通知合同解除 , 故本院以一审法院向王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届满日2018年2月8日作为合同解除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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