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上面这个事例中 , 马某在当初设计转让合同内容时 , 将转让合同的合同目的明确表述在协议中 ,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做法 , 避免在“合同目的”的解释方面出现理解上的争议 , 也避免了诉讼时在这个问题上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 。 这是值得借鉴的经验 。
但是 , 在合同的内容设计方面 , 仍然是有明显的缺陷 , 那就是对于转让的“标的”的质量保证没有明确约定写出来 , 这也是一审判决出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客观原因之一 。
另外 , 一审判决虽然整体上不如二审判决合理 , 但是一审判决中的法官意见仍然是有其价值的 , 例如 , 一审判决书认为:
这个说法有其合理之处 。 目前 , 人民法院对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的注意义务 , 是有一定的普遍要求的 。 从总结经验教训的角度来看 , 在商事合同中 , 任何一方都应当尽量完整准确地在协议中体现自己的意思和要求 , 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此类风险 。
作为受让方 , 若其对于授权续约等事宜具有特殊要求 , 应当具备更高的审慎义务 , 并在交易过程中提出明确具体之要求……
【隐瞒网店DSR数值不达标的事实,法院判决解除股权及网店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