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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选择真实的案例 , 独特细致入微的分析 , 期待给您带来维权的希望★★
★发文目的★
▼劳动合同签订不仅对员工很重要 , 对用人单位的重要性也不可能小看 , 用人单位对待无论是高管还是普通员工 , 都要按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一旦发生争议依法处理 , 有得有失就是必然 , 特别是单位里高薪高职人员 , 与单位对簿公堂 , 单位一旦败诉付出的代价不是小数 , 因此发表此文希望无论是单位老板还是员工 , 依法办事相安无事 。
★案件概况★
▼苏某某称2015年2月2日起与北京某某汽车控股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 工资标准是月薪税后10万 ,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 2016年1月29日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 而公司方认为其下属子公司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 不存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
▼苏某某认为公司在与他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 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应当向他支付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2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差额税后120万元 。 双方协商没有成功后 , 于是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裁决后不服 , 于是向法院起诉 , 主张判令公司支付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1月2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税后120万元、未休年假(15天)工资税后20万元等 。
★争议焦点★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 是否能替代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公司是否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苏某某虽与下属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 但没有接受子公司的管理 , 没有向子公司提供劳动 , 子公司也没有向他支付劳动报酬 , 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 , 不存在用工或劳动关系 , 而苏某某与其就职的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入职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则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 最终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 法院支持了苏某某的双倍工资差额109万多元 。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 案号(2018)京民申2081号
★实务分析★
第一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是决定用人单位有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关键 。
我国《劳动合同法》有规定 , 建立劳动关系 ,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已建立劳动关系 ,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劳动律师刘志汉在此提醒用人单位 ,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但并不等于双方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 , 认定劳动关系 , 不仅要有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 , 同时还需要有通过工资的发放记录、有无存在考勤、工作证件等相关证据来证明 。
就像前述案例中苏某某在北京某某汽车控股公司上班 , 而控股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认为下属子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 , 虽有劳动合同苏某某没有向子公司提供劳动 , 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 控股公司与其下属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 , 不属于一个用工主体 , 也就是说用工单位不同 , 劳动合同是不可以代替的 。
【单位未签劳动合同被判给员工双倍工资109万,签订劳动合同很重要】第二 , 集团控股公司下属一家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替代另一家子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的义务?
现实中企业的业务发展与规模扩张 , 就有可能发展为母公司下属有若干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等 , 相互之间不仅仅存在业务往来 , 也存在人才流动 , 特别是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 , 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
当在集团下属子公司A公司招聘的PMC主管小王 , 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 由于子公司B公司更急需用人 , 于是小王就到B公司上班了 , B公司认为小王都是集团公司下属的员工 , 他与A公司已经有了劳动合同 , 就不需再签劳动合同了 , 这下子用人单位却犯了大错 , A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不能替代自己公司应履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的 , 员工一旦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时 , 公司必然败诉 , 同时高管或重要的技术岗位薪资不菲 , 此时员工合法维权企业将付出一笔不小的损失 , 就像前述案例那样100多万 , 最后劳动律师刘志汉再次提醒用人单位 ,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 依法办事不仅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同时也为单位排除了风险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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