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实务



民间借贷纠纷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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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实务


民间借贷纠纷实务
【民间借贷纠纷实务】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 民间资本开始流入市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金融流通 , 相对于国家规定的金融业务 , 民间借贷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 。 本文结合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来进行讨论学习 。
一、当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时 , 首先需要审核出借人的身份 , 是否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 。 可以从法人的经营范围入手 , 查询该法人是否以放贷为常业 , 进而确定是否具有放贷资质 , 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审理了一批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告的系列案件 , 该院最终以“垫富宝公司作为一家投资公司 , 其经营范围仅限于对相关行业企业的投资和柴油零售 , 垫富宝公司通过涉案垫付宝网站平台向用户提供垫付资金并要求还款的服务 , 已明显超出了上述公司经营范围 , 有违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同时 , 还需要注意对于某些小额贷款公司的借贷是否构成“套路贷”需要全面考量 。

二、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 , 当事人该搜集什么样的证据才可以去法院立案起诉?
实务中 , 经常听到有当事人说:“我借给某人xx元 , 不还我 。 我手头上没有什么证据 , 我该怎么办 。 ”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制 , 只需要有初步的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即可立案 。 金额不大的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 , 往往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出借资金 , 那么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就是很重要的证据 。 对于大额交易就需要出借书面的欠条或借款合同以此来主张权利 。
三、在处理案件中 , 遇到过保证人作为被告到庭主张主借款人已经涉嫌犯罪被判刑 , 不应承担责任 。 民间借贷司法界第十二条: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 , 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 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 ”同时需要结合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综合进行答辩、出具代理意见 。
四、原告持债权凭证到人民法院诉讼 , 借款人主张其已偿还完毕或者偿还部分 , 原告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进行辩论: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 是否是偿还以前的债务 , 本人代理原告的一起600万民间借贷案件 , 被告辩称其用现金形式偿还了累计近200万 , 经全面了解二人之间的阶段关系 , 原被告在600万借贷之前分别有150万、50万两笔借款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 , 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 , 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 , 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 , 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 , 按比例抵充 。 但是 ,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600万的主张 。 2.是否符合大额交易习惯 , 是否有还款凭证来反驳被告主张已还款的观点 。
五、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 , 有遇到过被告仅是受托支付收款方 , 其并非是实际借款人 , 原告依据转账凭证起诉收款人 。 此时需要全面了解借款的来龙去脉 , 若法院查明被告仅是委托支付收款方 , 并非实际借款人 , 查明事实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也有遇到过原告起诉过实际收款人后再次起诉受托支付的收款方 , 构成重复起诉 。 我们在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一定要做好原告的接待笔录 , 可能一不小心就构成虚假诉讼 , 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六、现实中存在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在借款人出签字 , 夫妻二人为共同借款人 , 此时就需要要我们落实 , 是否存在委托代签的证据 , 若遇到夫妻二人离婚 , 债权人起诉夫妻二人 , 被代签一方一定会主张签字非本人所写 , 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 如果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法院就会认定为个人债务 。 在借款时落实夫妻二人的婚姻状况 , 房产状况 , 以保证个人债权能够顺利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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