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实务( 二 )


七、民间借贷纠纷存在债权转让的情况 , 那么前期的债权转让通知及时送达债务人尤为重要 , 保留好债权通知的证据 。 有法院裁判观点认为即使没有前期的债权转让通知 , 债权受让人以起诉方式通知债务人 , 视为已通知 , 判令债务人承担责任 , 本人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的 ,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 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只能是债权人 , 而不能是债权受让人 。
八、实务中借款人主张借款存在“砍头息” , 需要结合证据予以认证 。 比如以现金交易 , 虽然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少于欠条上的借款金额 , 但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砍头息 , 法院也难以支持 。 如果通过转账的方式实际收款小于欠条金额 , 一般会被认为砍头息 。
九、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 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 , 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 , 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该条很容易被大家忽视 , 本人代理原告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存在11个保证人 , 由于合同签署页篇幅的限制 , 唯独有一个被告名字前面没有写保证人 , 其开庭抗辩是见证人 , 我方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身份 , 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保证意思表示 , 最终法院未判令其承担保证责任 。 我们在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注明身份 。 尤其是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时候 。 审查原被告的证据时 , 一定要关注其在合同的身份 。
根据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总结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思路:首先 , 要求原被告讲述借款的过程 , 借款金额、出具时间及支付方式、然后询问原告的工作性质、资金来源 , 是否存在空白合同、是否是本人签字等等细节 , 综合来判定民间借贷纠纷真实性合法性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学习 , 同时推荐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 以便更好的掌握民间借贷纠纷的实务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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