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把姜某助行器踢到靠西锅台边上了 。 点火时姜某还喘气 , 火着起来了他就走了 , 走时拿着砖头扔到院里井边上了 , 从姜某家后院门走的 。 之后他去他家地里转了一圈就回家了 。 在点火前他把姜某家灶坑门打开了 , 为了看看烟囱是不是冒烟 , 他一看烟囱冒烟了这就是着火了 , 他就走了 , 后院门没给关 。
他从进姜某家到杀完人离开能有四五十分钟 , 10点左右到家的 。 他看外衣、裤子、线衣埋汰了 , 就脱下来洗了 。 作案所穿衣服是否有血迹他没注意 。 他跟姜某他媳妇有四五年的两性关系了 , 几年前他给姜某媳妇写过纸条 , 所以姜某说要杀他告他 , 以前他没有要杀姜某的想法 , 这次去姜某家还撵他 , 他一来气就把姜某杀了 。 杀姜某是他一个人干的 。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 , 杨某因琐事与姜某发生纠纷 , 用拳头、拖布杆、砖头击打姜某头部等要害部位 , 又用打火机点燃现场的玉米秆对姜某进行熏烧 , 造成姜某因重度颅脑损伤和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 他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故意 , 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 , 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杨某在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 , 依法可不适用死刑 。 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是坦白 。 但他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 , 并且当庭表示不愿意赔偿姜某家人的经济损失 , 无悔罪表现 , 不足以从轻处罚 。 姜某家人提出要求杨某赔偿丧葬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 予以支持 。 姜某家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住宿、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诉讼请求 , 与法律规定不符 , 不予支持 。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杨某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赔偿姜某家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8千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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