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买新车请客唱K,回家途中出车祸,家属:共饮者都得赔( 二 )


我国民事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 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 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 , 才承担民事责任 , 没有过错 , 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
在很多因饮酒发生的责任侵权案件法治实践中 , 一般具有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酒后驾车未劝阻以致发生损害、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等4种情形的 , 共饮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另外共同饮酒人应合理预见共同饮酒期间或饮酒后不安全因素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损害可能性 , 应当相互提醒、劝阻饮酒者 。 活动中的邀请者对于活动本身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 包括提醒、劝阻、通知以及扶助、照顾、护送义务 。 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 , 虽然事发前程强确实与苟波等8人在KTV有共同饮酒的事实 , 但从酒精检测结果证明程强在此过程中并未过量 , 也没有达到醉酒状态 , 而且从其行为来看 , 尚处于清醒状态 , 因此共饮者对程强尚不产生法律上的临时救助及照顾、管控的义务 。
从程强的行为能力上来看 , 应当知道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 而且当日系程强主动邀请苟波等4人前往KTV宴饮 , 期间又主动“串门”到李兵所在包厢与其他人对饮 , 酒后又驾车送李兵回家 , 这些都明确显现出程强自身安全意识及守法观念淡薄 , 与他人是否劝阻、告知、提醒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
最主要的一点 , 程强在KTV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亲朋好友共聚 , 在一般情形下 , 共饮者劝阻他人不要酒驾属于善意提醒的好意施惠行为 , 虽然应当提倡与鼓励 , 但不应当成为共饮者的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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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买新车请客唱K,回家途中出车祸,家属:共饮者都得赔】如果过分苛责于共饮者劝阻、告知、提醒义务 , 必然使共饮者随时处于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安状态 , 加重他人的社会交往成本 , 不利于正常的人际关系的建立和正常的社会活动的开展 。 综上 ,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程强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
虽然程强在本次事故中车毁人亡 , 对家庭来说是十分重大的损失 , 但法律讲求的是事实和证据 , 程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 和之前与多名被告共同饮酒并无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 , 因此程强家属的诉求于法无据 , 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
“喝酒不开车 , 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很多有车一族的共识 , 作为成年人 , 随时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 切不可莽撞轻狂 。 一旦出现事端 , 不仅害人害己 , 甚至得不到应有的同情与支持 , 只会让亲人陷入无尽的悲痛 , 想想也是十分令人心碎的事情 。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 , 普及法律知识 , 人物均为化名 , 请勿对号入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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