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卖了几斤野猪肉,就要判刑”?江西男子贩卖野猪肉被判两月



“我只卖了几斤野猪肉,就要判刑”?江西男子贩卖野猪肉被判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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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卖了几斤野猪肉,就要判刑”?江西男子贩卖野猪肉被判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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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卖了几斤野猪肉,就要判刑”?江西男子贩卖野猪肉被判两月


民以食为天 , 农民则以自己种的庄稼为天 , 因为庄稼的收成直接关系到自己来年的口粮问题 , 而且庄稼都是自己用一滴滴汗浇灌出来的 , 付诸了自己的全部心血 , 所以损害自己收成的一切因素都是农民最讨厌的 , 大家也会想尽一切办法避免受到损失 。
但是庄稼毕竟种在土地上 , 总有天灾人祸不可避免 。 风调雨顺自然是最好不过 , 突发雨季或者旱季却是农民朋友根本无法控制的威胁 , 只能眼睁睁看着麦苗或者菜叶烂在地里 。 除此之外 , 还有一项最大的威胁就是野生动物的“掠夺” , 它们不讲道理 , 在一方天地找不到食物的时候 , 遇到农民朋友的菜地就像遇到世外桃源一样 。
野兔子、麻雀、画眉鸟......最让人害怕且厌恶的就是野猪 。

现在饲养的家猪其实就是由野猪驯化而来 , 家猪看起来温顺憨厚 , 但是也时常有家猪咬人甚至伤人的案例发生 , 可见野猪凶狠的基因何其强大 。 野猪可以说是庄稼杀手 , 因为一头成年野猪的食量惊人 , 它们不像麻雀一样一次只能吃一点点 , 野猪所到之处 , 不说寸草不生 , 但确实是像一个灾难 。
野猪的嘴巴很长 , 擅长拱土 , 除此之外它们还会用锋利的前爪刨土 , 菜苗菜根一下就没了 , 而成年野猪力气惊人 , 皮肤粗糙且厚 , 獠牙更是吓人 , 它们“作案”的时候农民就算碰上也不是其对手 , 江西赣州某村落的张半山就深受其扰 。

张半山所在的村落就在大山里面 , 平时野生动物就很多 , 玉米被鸟啄坏是常有的事 , 这些也都无伤大雅 , 张半山就当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交的相处费 , 但是那段时间它种的花生全部被野猪拱坏了 , 看着自己的地被翻得一片狼藉 , 张半山心痛得不行 。
除了他之外 , 还有不少村民的庄稼也受到了损失 , 张半山的口粮可就全指望着这一亩三分地的粮食了 , 于是他暗下决心一定要将这头野猪抓住 。 村子里以前都有打猎的老人 , 沿传到后代 , 虽然不是每个人都是合格的猎人 , 但是捕捉动物的手艺村民基本都会一点 , 说干就干 , 张半山立马准备了好几个大型捕兽夹 , 放在自己的地里准备瓮中捉“猪” 。

由于野猪喜欢在夜间活动 , 所以连续几晚张半山都与几个村民一起蹲守在菜地附近伏击 , 果然这天晚上野猪被夹子夹住了 , 双脚被控制住的野猪惨叫划破长空 , 张半山等人立马扛起锄头、棍子等东西对那头成年野猪进行“围剿” , 有人在此期间被野猪用蹄子踢伤了 , 好一番功夫之后才算完全将其制服 。
野猪杀死之后村民就当打了个“牙祭” , 将野猪肉分着吃了 , 张半山作为杀猪的“大功臣” , 分到了很多肉 , 不过他也吃不完 , 便决定进行售卖 , 价格比家猪肉要高上不少 , 大家为了图个新鲜也就都抢着买 。 然而肉还没有卖完 , 警方就找上门来了 。

警方将张半山带走的时候他感觉这辈子都没有这么委屈过 , 自己辛辛苦苦种的庄稼被畜牲吃了 , 自己杀死畜牲还犯法了?
确实是犯法了 , 因为野猪其实也是我国的野生保护动物 , 属于国家危急保护动物 , 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 ,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如果触犯了这条法律 , 那就只能受到刑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像张半山这种情况就属于触犯此罪 。
不过具体情况也要具体分析 , 张半山本身没有狩猎的目的 , 他也不是存心杀害野生动物进行贩卖牟利 , 只是因为这头野猪损害到了他的利益 , 为了自保他才有此行为 , 所以主观的恶意不大 , 因此最后判他两个月拘役 , 缓刑六个月 。

那么农民朋友受到野生动物的侵害 , 庄稼被其破坏难道就只能自认倒霉吗?并不是 , 保护野生动物是为了维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式 , 也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 , 保护它们当然不能依靠剥夺农民的权益来进行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 , 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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