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 , 董大婶的行为充其量只是一个诱因 , 真正引发疾病的是杨婆婆本人 。 除了董大婶以外 , 家属所提出的关于市场管理单位的失职问题 , 事实上他们的诉求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不过在本案中 , 市场管理人员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 他们在事件发生的时候配合警方进行调查 , 在杨婆婆病发的时候积极拨打120 , 已经尽到了义务 , 不需要承担责任 。
最后 , 法院认定 , 对于本案中杨婆婆的死亡 , 杨婆婆本人承担70%的责任 , 而小贩承担30%的责任 , 需要赔偿24万元 。 你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当然 , 杨婆婆的家属认为不合理 , 所以他们又提起了上诉 。
其实我们可以把这起案件和一个类似的案件作对比 。 此事也发生在去年 , 江苏有位老人逛超市的时候顺走了两个鸡蛋 , 被店员拦住了 , 双方进行争吵 , 争吵的时候老人突然猝死了 。 事后根据监控显示 , 老人确实偷了鸡蛋 , 最后家属索赔38万元 。 而这起案件 , 法院判决超市不需要承担责任 , 超市最后一分钱都没有赔偿 。 只因为鱼贩冤枉了人 , 就要赔偿24万元;而超市没有冤枉人 , 却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 这合理吗?
虽然 , 鱼贩冤枉人又不道歉 , 从道义上来说是很可恶的 。 可是法律源于道德 , 却比道德更加严肃 。 如果仅凭道德好坏来判决一个人的责任 , 既不公平也不符合法律之正义 。 虽然在民事诉讼的领域 , 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也可以成为衡量责任大小的补充依据 , 但它仅仅只是补充 , 并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 在社会中 , 人们依照道德的法则;在法庭上 , 要依照法律的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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