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 , 在这起案件中 , 李大汉为什么没有被判刑呢?有人认为 , 他属于故意杀人罪 , 因为他明知道有小偷会来偷果子 , 却故意拉电线 , 肯定就是故意想电死孩童 。 然而 , 在正常情况下 , 高压电网会不会对人的生命产生危险呢?
李大汉私自搭的高压线在围墙上方 , 其高度超过成年人的身高 , 正常一个人即便伸手也无法触碰 。 这也意味着 , 电网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对任何人的生命构成威胁 。 三个孩子之所以被电 , 是因为他们先前的偷盗行为 , 而偷盗显然是违法行为 。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李大汉的行为显然是正当防卫的性质 。 有人又有疑惑 , 他私自拉电网 , 明明是违法行为 , 为何会被法律判定为正当的行为?
那么我们再来举一个例子 , 假如现在有一个人被仇家拿着刀追杀 , 他随手从超市拿出一把刀把人捅死了 , 这是正当防卫吗?显然这种行为模式是标准的正当防卫 。 杀死一个人不仅是违法的行为 , 甚至构成犯罪;那么私拉电网为什么不可以构成正当防卫呢?
从结果上来看 , 似乎李大汉属于防卫过当 , 因为一边是小偷的生命权利 , 另一边是他们家的财产权利 , 显然生命权要远远大于财产权 。 可是想要构成防卫过当 , 首先必须有前罪才可以 , 因为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并不是罪名 , 只是一种轻判或免刑的情节 。 比如说之前举的例子 , 那个人用刀将行凶者捅死 , 涉嫌故意杀人罪 , 他之所以成立正当防卫 , 是因为先前的故意杀人罪 , 随后才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 两者之间是按照顺序排列的 , 必须先有故意杀人 , 才能有正当防卫 。
但是 , 在此案中 , 李大汉的行为无法构成犯罪 。 因为他私拉电网 , 充其量只能受到行政处罚 。 如果他要成立故意杀人罪 , 那么犯罪客体是什么呢?难道是三个死者的生命权吗?可是问题是 , 他们三人只是凑巧触了电 , 没有他们三个人 , 其他小偷也有可能会经过墙体 , 也有触电的风险 。 那么难道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然而 , 李大汉的行为对公共安全根本无法产生伤害 , 因为正常人不会去攀爬人家的围墙 。 这三个孩子的死因 , 更多的是他们自己的攀爬行为 。
【江西3个男孩因嘴馋偷吃邻居桃子,翻墙触高压线身亡,毁掉3个家庭】所以李大汉并没有犯罪 , 只是在民事的领域对家属进行死亡赔偿 。 这起惨案其实是由多方因素导致的 , 孩童频繁偷盗 , 他们的家属从不管教;李大汉明明可以报警来解决偷盗问题 , 却选择自己解决 。 原本只是偷窃的事情 , 最后却引发了命案 , 如果事情处理不当 , 一件不起眼的小事也会引发无法估量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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