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男子见死不救致6岁儿子溺亡,起诉居委会索赔47万,法院判了( 二 )


顾某的儿子才六岁 , 即便有安全提醒标志 , 他也不像大人一样对危险有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 他因贪玩靠近水边 , 也是居委会无法预料的事情 , 如果是居委会成员看到他到了水边 , 还不加以制止 , 那么居委会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 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 。
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 ,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 作为孩子的父母 , 顾某和李某并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 。 在孩子靠近水边玩耍时 , 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该在孩子身边 , 对孩子加以教育和劝阻 。
【无锡男子见死不救致6岁儿子溺亡,起诉居委会索赔47万,法院判了】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 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 应当赔偿损失 。 ”
因此作为父母的顾某和李某才应为孩子的死承担全部责任 。 最后法院驳回了顾某夫妇的所有请求 , 判居委会无责 , 这一判决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严明 。 最居委会理解他们失去爱子的心痛 , 出于人道主义 , 给了1万元丧葬费 , 可见这社会法与情是并存的 。
这个悲剧也警醒为人父母者 , 也许我们无法时时刻刻看着孩子 , 但一定要给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 , 在他人遭遇危险时 , 尽自己所能去帮助别人 , 积善因 , 才能得善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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