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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抵命;透过现象看本质 , 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 , 最高法就一起死刑判决进行复核刑事裁定 。
原审认定罪犯张某 , 男 , 汉族 , 1978年出生 , 小学文化 , 农民工 。
系前科犯曾因犯流氓罪、放火罪、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于2002年4月3日刑满释放 。
有如下犯罪事实 。
张某在辽宁省大连市当地务工期间 , 沾染嫖娼恶习 , 导致经济拮据 。
竟产生了报复杀人的恶念 。
于2012年1月2日15时许 。
张某携带尖刀来到大连市卖淫女王某(被害人 , 殁年41岁)的住处 。
在和王某发生关系的时候 , 持刀对王某实施多次捅刺 。
致使对方器官多处破裂大出血死亡 。
缺舟:原审认定张某无视国法 , 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 。
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
而且张某的犯罪动机卑劣 , 手段残忍 , 积极追求受害者的故意死亡 。
属于罪行极其严重 ,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 致使一人死亡恶果 。
如此具有人身危害性的罪犯 , 自然是不能轻易饶过 。
一审就判处其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张某选择上诉 。
或许是认清现实 , 与其做无用的争辩 。
倒不如寻求解脱 。
在二审开庭前 , 选择撤诉 。
有些罪行不会因为人的离开 , 而被遗忘 。
这就是为什么大家说 。
“有些人S了 , 但是他却永远活着;有些人活着 , 却和S了一样 。 ”
人都有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 并承担后果 。
最高法核准对于张某的死刑判决 。
这种人就是典型的外归因 。
他的生活拮据 , 他不考虑是不是自己不够努力 , 挣得不够多 。
或者是不能管控自己的欲望 , 沾染嫖娼恶习 。
而是怪罪于别人让他花钱 , 从而是他经济拮据 。
甚至于最后做出杀人的极端行为 , 觉得这样就能够让自己有所改变 。
只不过不是这一个 , 还有可能是另外一个 。
【男子嫖娼导致自己经济拮据,迁怒于卖淫女持刀将对方捅刺身亡】关键是自己管控不住自己 , 却将原因归结到外部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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