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幼女录下猥亵罪证,强行将女方带到酒店内删除罪证并侵犯



男子被幼女录下猥亵罪证,强行将女方带到酒店内删除罪证并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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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阴影的治愈远不是金钱能够衡量的;透过现象看本质 , 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作出二审裁定 。
原审认定刘某 , 男 , 汉族 , 1971年出生 , 小学文化 , 经商 。
有如下犯罪事实 。
(一)猥亵儿童事实
2018年4月的一天 。
刘某去到被害人李某(女 , 2004年5月22日出生)位于仁化县的家中 。
得知其父母不在家后 , 便进入李某房间 , 对李某实施猥亵行为 。
约半个月后的一天 , 刘天来再次到李某的家中对其实施猥亵 。
(二)强奸事实
李某因不愿继续被迫与刘某发生性关系 。
所以后续再和刘某发生关系的时候进行了录音 。
掌握证据之后 , 李某告知刘某不要再来找她 , 否则就会报警 。
2019年8月31日下午 。
刘某将李某带到仁化县当地的某酒店房间内 。
在房间内强行删除了刘某所留下来的证据 。
并对李某实施侵犯 。
缺舟:原审认为刘某为满足欲望 , 强行潜入幼女所居住地方实施猥亵 。
构成猥亵儿童罪 。
后续又使用胁迫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关系 。
因为长期的压迫行为 , 加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间生理心理上的悬殊差距 。
让刘某不再需要使用暴力 , 仅仅是胁迫就可发生关系 。
构成强奸罪 。
鉴于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情节 , 可以从轻处罚 。 (猥亵罪)
对于强奸罪 , 拒不认罪 。
事后赔偿李某家属110万元获得谅解 。
最终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
【男子被幼女录下猥亵罪证,强行将女方带到酒店内删除罪证并侵犯】随后刘某实施上诉 , 二审驳回上诉 , 维系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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